四平職業大學學術道德規范及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營造有利于科學發展和學術創新的學術氛圍和制度環境,造就一支作風嚴謹的高素質學術研究隊伍,增強我校在學術界的競爭力和影響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公民道德實施綱要》、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從事科學研究的所有人員,亦適用于其他以四平職業大學為其學術研究成果署名單位的人員。
第三條 凡適用于本規定的人員皆應遵守以下學術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以探索真理為科學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學研究的規律,尊重學術自由的原則,維護學術的高尚、純潔與嚴肅性。
(二)確立科學研究的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以繁榮學術、發展先進文化、推動社會進步為己任,追求學術創新,反對沽名釣譽、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等不良作風。
(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肅認真、一絲不茍的科學態度,反對一切弄虛作假、投機取巧、抄襲剽竊和粗制濫造行為。
(四)不斷提高學術道德素養,倡導求真務實的學術作風,以德修身,養成恪守學術規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條 凡適用于本規定的人員皆應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恪守為學術界所認可的基本學術規范。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對相關學術史和學術背景應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應對學術進展進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學術界的研究積累以及他人對于學術發展的貢獻。
(三)發表學術成果應實事求是地陳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對他人觀點、結論、數據、公式、圖表、程序的引用須按規定注明原始文獻出處;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將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不使用未經親自閱讀過的二次文獻;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者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四)成果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合作成果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署名約定者可以除外,但亦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所有署名作者應對自己完成的部分負責;其中第一署名作者應對整篇論文或著作負責,通訊作者亦應對整篇論文或著作負責。學生為第一作者而指導教師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導教師應負主要責任。
(五)各類資助項目應如實全名標注,不得隨意改變項目級別;科技項目和學術成果的對外宣傳應客觀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學術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
(六)受委托對他人成果進行評價時,應在充分掌握國內外相關材料、數據的基礎上,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力求全面、準確。
(七)學生利用四平職業大學所提供的條件或在四平職業大學的教師指導下進行學術研究,應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承諾,并嚴格遵守之。
第五條 下列情況屬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
(一)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
(二)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剽竊他人學術觀點、學術思想。
(三)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的報表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響力以獲得不當利益,或偽造專家鑒定、偽造證書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學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復發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學術界認可的慣例者除外)。
(五)在未參加實際研究工作的學術論文、著作及專利申請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學術榮譽;或未經合作者同意,將與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成果發表。
(六)為達到發表論文、出版著作、提升職稱等目的而行賄;為未參加實際研究工作或論著寫作者署名;利用自身的學術地位、學術評議及評審權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禮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通過新聞媒體發布重大科研成果時應經而未經學;蚱渌麑W術機構組織論證,為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
第六條 對于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人員,一經查實,視其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凡輕微且非故意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者,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將給予批評、譴責或訓誡。
(二)凡故意或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者,由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提請學校予以相應的處分。若當事人為學生,則依據學校頒布的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三)當事人因其不合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而獲致的一切不當利益將由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提請學;蚪ㄗh相關部門予以撤消。若調查結論形成之時,當事人已離開我校,亦將通過學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間因其不當行為而曾經獲得的榮譽。
(四)當事人的行為若觸犯有關法律,將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處理。
第七條 學校在維護學術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術道德規范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政策。
(二)對涉嫌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者,通過正常程序進行調查,并作出明確的結論。
(三)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相關責任人,依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分。
(四)對如實反映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人予以保護和鼓勵。學校及學風建設委員會不接受匿名舉報。對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相關人員要給予嚴肅處理;涉嫌觸犯法律者應訴諸法律程序,以維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在適當范圍內通報有關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處分決定。
第八條 學校授權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獨立地承擔對學術道德規范條例的實施進行評估和監督的責任,并對與之相關的糾紛進行仲裁。
(一)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負責評估學校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方針和政策,審查并認定有關學術道德行為的事實,仲裁有關學術道德的爭議,并向學校管理部門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二)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在發現有悖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或接到相關舉報后,應及時召集會議,討論并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
(三)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學科專家組成臨時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與鑒定。
(四)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有權要求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當事人提供證據,以便得出客觀公正的結論。調查結束前當事人有權要求向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申辯。
(五)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的結論僅限于學術范疇。具體處分事宜,皆應通過法律或行政程序。
(六)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本人的行為涉嫌有悖學術道德,調查期間暫時中止其委員職務;若委員與當事人有特殊利益關系,不得參加調查工作。
(七)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在送達學校有關部門之前須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按時送達者,可采取學校公告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 學校及相關部門在接到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的調查結論及相關建議后,應按有關程序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處分。
(一)實施處分前應制作處分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后三十日內,向學;蛏弦患壷鞴軝C關提出申訴,處理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若無法送達當事人,亦應在適當的范圍內發布公告。
處分決定應同時通知舉報人。舉報人如認為處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向學;蛏弦患壷鞴軝C關提出異議。
(二)關于學術道德問題的所有調查資料,若非公開聽證或未經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許可,均在保密范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
第十條 本規定的具體條款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學風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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